“三个规定”,再来了解一下!
三个规定
应知应会微讲堂“三个规定”和“一个办法”全名是什么?
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简称《干预插手规定》。
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下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简称《过问规定》。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接触交往规定》。
-----合称“三个规定”-----
2019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
----- “一个办法”-----
谁需要填报?
“三个规定”的报告主体中的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编在岗的全体检察人员。
《实施办法》的记录报告主体中的检察人员,是指检察机关及下属单位从事检察工作的全体在职人员,包括政法专项编制人员、事业编制人员、聘用人员、挂职锻炼人员、借调人员、劳务派遣人员、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实习生等。
报告的对象有哪些?
“三个规定”记录报告的对象是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工作人员以及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
《实施办法》记录报告对象不仅包括“三个规定”记录报告的对象,还包括同学、亲属、熟人、战友等。
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行为有哪些?
《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对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行为,检察人员应当全面、如实、及时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适时报告,具体包括司法办案、干部选拔任用、项目安排和工程建设、监督执纪、其他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情形。
如何理解“三个规定”中“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
▪在检察办案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私下会见案件有利害关系人的;
▪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如何理解“三个规定”中“过问案件”?
▪在检察办案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违反规定为有利害关系人转递涉案材料的;
▪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不予记录报告的情形有哪些?
《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以下因工作职责了解过问重大事项的,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一)领导干部在主管或分管工作范围内通过正常工作程序收到群众来信、舆情信息后作出批示的;
(二)领导干部在主管或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反映检察机关的情况和问题要求核查和反馈的;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正常渠道交办转办的案件。
遇有打探了解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而没有理会、没有照办,或予以拒绝等情况,是否需要记录报告?
要如实记录报告,即“凡问必记录”。
检务督察部门如何对重大事项填报情况进行监督?
检务督察部门每年对本院检察人员填报的《记录表》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开展随机抽查。上级院检务督察部门每年应对下级院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察,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执行。在组织专项检务督察时,要把“三个规定”及重大事项记录报告执行情况纳入监督重点。
按照“三个规定”和《实施办法》,对于没有如实全面记录的检察人员,如何追责?
发现检察人员未记录或未如实记录的,采取约谈、批评教育、责令整改等措施;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根据其性质和程度,依照党纪、政务或检纪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